根據中國的精神障礙分類和診斷指南第三版,可以分為。
第一,癥狀標準。患者的內心體驗和行為特征,在整體上和文化所期待的和所接受的范圍有偏離,這種偏離是廣泛的、穩定的或者是長期的。開始在兒童期、青少年期,或者是認知異常偏離,或者是情感異常偏離,或者是控制沖動已經滿足他需求的異常偏離等。
第二,嚴重程度標準。特殊行為模式的異常偏離,讓病人感到痛苦或者社會適應情況不良。
第三,病程標準。患者起病于童年,或者是青少年,現在十八歲以上,人格障礙也持續了兩年。
第四,排除標準。人格特征的這種異常偏離,并不是因為說是軀體疾病,或者是精神障礙的一個后果或者是表現。軀體疾病和精神障礙所導致的人格特征偏離正常,原發疾病的癥狀出現改變的,叫做人格改變不能叫做人格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