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安徽太平腎小球疾病會議通過了慢性腎衰竭診斷標準和分期,已被廣大的腎臟病臨床工作者承認和接受,并廣泛應用于臨床和科研。具體診斷標準和分期如下:
根據慢性腎病病史有關臨床表現及尿、血、生化檢查可確診,腎功能異常程度可根據腎小球濾過率,尿素氮及血肌酐水平可分為三期:
一,腎功能不全代償期,臨床上除了原發疾病的表現外,尚無其他癥狀。
二,腎功能失代償期或氮質血癥期,臨床表現為輕度的乏力、食欲減退和不同程度的貧血癥狀。
三,尿毒癥期,尿毒癥晚期,尿毒癥末期,慢性腎功能衰竭一旦確立應明確原發病因及其惡化的誘因,以便采取有效的治療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