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結核藥物的治療原則,1978年全國結核病會議確定了早期、聯合、適量、規律和全程的抗結核治療原則,骨關節結核的治療也遵循這一原則。
一、早期
病變初期多為可以改變,應盡早治療,此外早期病變結核菌生長旺盛,對藥物敏感,病灶部位血液豐富,藥物已深入病灶內發揮療效。
二、聯合
兩種或兩種以上的藥物聯合應用,可提高療效、降低毒性、減少或延緩耐藥菌發生。
三、適量
每種抗結核藥物發揮最佳效果,又不發生或少發生不良反應的劑量。
四、規律
在規定的時間內,堅持規律用藥,是化療成功的關鍵。
五、全程完成規定的療程是確保療效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