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疾病的變化規律,在主證基礎上變化而成,尚未完全脫離開主證的證候,多附在主政之后再加減進項中的進行簡述,一般都不單獨列出題目,在這種意義上講是不存在鑒別診斷事項的。肝氣郁結和肝郁化火就屬于這種關系。
怎奈有人將火相及盡頭搭對,苦寒之品直攻火邪,不去探查火邪的生成原因為何,程然對火熱之邪進行傾泄本來毫無意義,火邪不除則疾病無法治愈,且能好傷陰分導致辯證叢生,但為了更有效的去除火邪,首先應該弄清楚,火邪的生成來源及其病理機制,然后根據不同的病因病機采用不同的傾泄方法方能獲得預期的效果。若只知道熱者寒知是不夠的,暫且不談陰虛內熱陰分伏熱和氣虛發熱是禁用苦寒之際的,就是肝郁化火者需要傾瀉火熱之邪也要講出個所以然來,對應該在什么基礎上加用苦寒傾瀉之品它在全方中應占用多大的比例,用量多少都要做到心中有數才可以。若集大堆苦寒藥物與一方之中時,浩浩蕩蕩的去傾瀉邪火,往往是欲速則不達。火熱之時可能被壓制于一時久用則傷胃敗脾,停藥之后火邪負斥,這樣例子在臨床中是屢見不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