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胎是民間的說法,一般就是指流產或者是引產。流產一般是指14周以前放棄妊娠終止妊娠的方法。在14周以前咱們國家的規定是不需要開什么證明,自行到醫院進行流產就可以。
但是如果在懷孕14周以后放棄胎兒想打胎,那么就需要開具病情說明,去相應的計劃生育主管部門來開具引產證明。這個引產證明主要是為了預防因為胎兒性別而選擇性的打胎,因此對于14周以后的打胎需要開具引產證明。
如果沒有引產證明,只要是在正規的醫院,一般情況下是不會給你引產的,當然,對于一些特殊的情況,例如有些孕婦已經出現了危及生命,一些情況也可以特事特辦,考慮邊打胎邊等待證明,因為不可能說過度的死板,等到打胎證明來了以后,有可能孕婦的病情就非常嚴重了。